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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抢手机捅死14岁女生被判死刑(图)

http://www.womanqq.com 来源: 半岛都市报    日期:2007-2-15 13:59:09 - 字号〖

  青岛市中院宣判“14岁女生为护手机丢性命”案,凶手胡启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。图片来源:青岛早报


  2006年11月7日晚7时30分许,从书城买书回来的15岁初二女生媛媛(化名),在人民路离家门口不到500米的地方,被一名跟踪她的男青年抢走手机并被连捅数刀!凶手没跑多远就被抓到,而媛媛也因抢救无效死亡(本报去年11月9日报道),本案一时轰动岛城。2月13日下午,本案在市中院大山法庭开庭宣判,案犯胡启强一审被判死刑,他表示不再上诉。

  死者亲属陷悲痛,被告庭上却木然

  2月13日下午,当胡启强被带进审判庭时,旁听席上一阵骚动。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太太站起身来,气得浑身直打哆嗦,还有两位中年妇女忍不住抽泣起来……对于旁听席上的激动,坐在原告席上的媛媛的父母,却显得有些平静,他们抬头看了看胡启强,又低下眼睛,媛媛的妈妈随后开始哭泣。

  在整个宣判过程中,胡启强一直看着法官,表情木然。对于就在他左边哭泣的媛媛的妈妈,他一直没有转过脸去看一眼。

  自首辩解未采信,被判死刑不上诉

 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,胡启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构成抢劫罪,犯罪情节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,依法必须严惩。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胡启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成立。

  胡启强的辩护人称,胡启强在离开作案现场途中,听见协警员刘某吆喝让其站住,胡启强即站住并让刘某打电话报了警,故胡启强的行为应构成自首。

  经查,证人戴某证实,其吆喝让胡启强站住,但胡启强并没站住,仍继续沿人民路向南走;证人刘某证实,胡启强是在已被抓获后,才提出要打电话报警的。由此可见,胡启强在被协警员和群众抓获前,并无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,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。胡启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、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媛媛的父母侯绍成、安传香要求胡启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,鉴于胡启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故不予支持。

  法院依法判决,胡启强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胡启强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。宣判后,胡启强表示服判不上诉。

  爸爸含泪大声骂,喊女名字母瘫倒

  当胡启强要被带下去时,一直在旁边抽泣的媛媛的妈妈,突然站起来朝胡启强扑了过去,这一冲动举止立即被法警制止了,媛媛的父亲含泪朝胡启强骂了一声:“你死有余辜!”媛媛的妈妈随后瘫倒在了媛媛父亲怀里,一边叫着媛媛的名字,一边大声哭起来:“我没有女儿了……”在场的人无不为之动容。

  案情回顾  为抢手机杀害花季女

  胡启强预谋抢劫后,于2006年11月7日晚7时30分许,携带单刃刀行至人民路209号附近,见媛媛携带手机经过,遂尾随至人民路30号楼下,采取搂肩膀、持单刃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。因媛媛奋力反抗,胡启强持刀朝其右颈等部位猛捅数刀,在媛媛挣脱后,胡启强又追上前,用手猛扼媛媛的颈部,致媛媛右颈静脉破裂,女孩经过8个多小时的抢救,但终因大动脉被刺穿死亡。

  协警员刘某证实,当时,他见一名15岁左右的女孩踉踉跄跄地从人民路跑到南宁路上,跑了约10米就摔倒在地,脖子流了很多血,这时,一个邻居指着一名男青年说:“抓住他!”刘某便追上前与另一名男子戴某一起将胡启强抓获。胡启强这时才让他打电话报警。

  新闻对话 我当时真的没想害死她

  胡启强表示,自进派出所开始,他就做好了被判死刑的准备,但对这一案件,他甚至觉得自己是被逼无奈,命运不济。对于死者家属,他没有表示任何歉意。

  记者:你怎么会走上这条路?

  胡启强:我父母都是农民,我有个姐姐,家里所有希望都寄托在我身上。大专我学的是中医,三年花了两三万元,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。

  记者:你什么时候来青岛的,做过什么工作?

  胡启强:去年5月份来的,因为一直找不到与专业对口的工作,最后做了一名推销员,月薪只有四五百元,干到10月份,实在不想干了,就辞了职。

  记者:为什么要害死那个女孩?

  胡启强:我当时真的没想害死她……但她当时一喊,我很紧张,就动了手,可以说当时是思维中断了吧。

  记者:对死者家属,你有什么想说的吗?

  胡启强:事情已经发生了,我也是被逼无奈的……家人把所有希望都放在我身上,但我却没什么成就,做一般的工作不甘心,好点的工作又找不到,我还能怎么办?到最后,我混得甚至连一些初中毕业就出去工作的同学都不如…… 

  本报记者 栾磊 本报通讯员 曾宪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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